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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8
一、为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加强对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区划界定的省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对全省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三、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愿,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四、省级公益林以林地为区划对象,但不包括辅助生产林地。
五、省级公益林从下述范围择优区划界定: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未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森林公园内未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三)生态型国有林场内未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四)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范围内未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五)已建、在建和已立项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范围内未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六)县城周围未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七) 区划界定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小的主要重点林区县绥宁、通道、靖州、会同的渠水、巫水两岸生态十分重要地段林地。
六、划定省级公益林必须填写现场界定书,参加现场界定人员为:县(市、区)林业局、乡(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各方代表和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都要签字认可,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要加盖公章。
七、省级公益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发布。
八、申报省级公益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列入省级公益林的文件
(二)县(市、区)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报告
(三)县(市、区)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图、表资料
(四)市州林业局组织的成果评审意见
九、省级公益林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行公示。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省级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三日